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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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33921.87元; 二、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起,于每月的月底之前向***支付伤残津贴3447元(以原告主张的620460元为限)、致残等级鉴定后生活护理费1981.33元(以475519.2元为限),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该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