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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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 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1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4元,减半收取3512元,由被告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