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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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丁力火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为“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丁力火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