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租6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011.9元,水费2024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53元,本院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246.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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