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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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 峨眉山温泉度假区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渝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3163.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9元,由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98元,原告重庆渝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1元;鉴定费32663.26元,由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110.29元,原告重庆渝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2.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