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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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粮路566号39栋1单元1284号房屋厨房的漏水部位;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