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长生淀走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长生淀走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巨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应付欠息为利息15.75万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560元,由被告***、***、重庆长生淀走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448元,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巨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担8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