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48013.07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以2652948.5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以2248013.0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2080.91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4元,减半收取12627元,由原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27元,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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