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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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登记证明编号为津(2018)宝坻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案保全担保费13000元。 八、驳回***、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其中1320元由***、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另外86480元以及全部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于一审法院)。公告费76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于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已交纳),由***、***负担86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