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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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自****年*月**日生效; 二、安徽天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移交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三、驳回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安徽天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价款166304.8元的诉讼请求; 四、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安徽天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玉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