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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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违约金1785万元、鉴定费15万元、司法鉴定费20万元,合计1820万元; 二、***对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00元;由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00元,由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负担9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