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岑溪市好歌城量贩式娱乐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案涉9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1《侵权作品清单》); 二、被告岑溪市好歌城量贩式娱乐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岑溪市好歌城量贩式娱乐场、***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