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2020)粤0304民初42093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上述各项数额、暂计日期、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但全部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