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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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违约日后89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违约日后90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至各案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均详见附表三);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