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31105.83元,利息103096.36元,罚息2016.60元,复息3914.79元,共计1940133.58元(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5.98元,本院按规定收取10772.99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共计15772.9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