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一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中一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①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12年1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②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12年3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9万元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770元,由被告广西中一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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