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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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4647.8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75.54元、EPPC现金分期手续费3080元、违约金25924.6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欠利息346.23元,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02元,被告***负担65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