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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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TJK2019100007759795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3月3日起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31482.62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7日,利息为299.83元、还款违约金1012.36元;从2020年11月8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8元,财产保全费12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