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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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7182.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6元,减半收取4948元,鉴定费3374.62元,合计8322.62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3374.62元;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缴款账号62×××099,被告***缴款账号62×××177,被告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25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缴款账号62×××33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缴款账号62×××41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