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体成都滑翔机有限公司 成都华翔文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 成都华翔文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体成都滑翔机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378785.53元; 驳回中体滑翔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体成都滑翔机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成都华翔文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7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0元,由成都华翔文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