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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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 武汉衡利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潜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49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5元,公估费2379元,共计303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