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777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48元,由原告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