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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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姚孟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借款剩余本金172671.48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9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合计23453.2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5%×(1+3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姚孟君的上述债务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计2155.50元,由被告***、姚孟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