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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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98.6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609.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实际利息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