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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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584177.67元、利息33739.13元、本金罚息132.27元、利息罚息456.72元、提前还款违约金1575.0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5号楼2单元5层东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7583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