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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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211,384.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负担410元,由联合财保泸州支公司负担845元,由***、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3元,由***负担106元,由***、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