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211,384.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负担410元,由联合财保泸州支公司负担845元,由***、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3元,由***负担106元,由***、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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