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622执恢140号 赵威、韩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威与被执行人韩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源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经申请执行人赵威和被执行人韩玲与案外人华某充分协商,案外人华某自愿用其自有的位于肇源镇新站镇XXXXXX宾馆(商服楼楼号XXXXXX)为被执行人韩玲顶账,抵顶给申请执行人赵威,申请执行人赵威自愿接受该宾馆。经三方协商合议价格240万元,冲抵(2021)黑0622执恢140号案件执行款432356.2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27112.74元,合计559469.00元,冲抵后余款1840531元用于抵顶申请执行人赵威与被执行人韩玲在本院(2016)黑0622执386号案件执行款,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韩玲继续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