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94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9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

若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宝应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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