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城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98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城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承担1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给付原告。余下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海城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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