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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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代为支付的保险待遇39,352.80元及资金利息(以39,35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资金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