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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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宏鑫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 张掖市嘉宏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春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宏鑫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偿付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38999.66元,承担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共计144720.64元,以上合计4837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绿垣通家庭农场在其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嘉宏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嘉宏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春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嘉宏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嘉宏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春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宏鑫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追偿; 五、驳回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3元,由原告负担10755元,各被告共同负担6088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