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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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楷,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然,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云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600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460.00元,该款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现被执行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72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