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392.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