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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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原始债权161880654.78元,孳息债权48548311.39元、其他债权(违约金)43369832.67元,合计253798798.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