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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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 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预付货款770913.10元; 二、被告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231273.93元; 三、被告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已交付货物税款损失27264元; 四、被告***、***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一至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