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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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郑州万科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736335.68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38538.26元及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栖街(规划路名凤凰大街)以东、安达路(规划路名九曲一街)以北、九曲路以西2号楼1单元3层307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9元,由原告负担227元,被告***负担5662元;保全费4509元,由原告负担173元,被告***负担4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