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并自欠息之日即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4.5‰计算给付借期内的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8.85‰计算给付逾期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由被告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28,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