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8月6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3098.80元,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逾期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5%的标准计付,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实际逾期的本金和利息为计算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5%×15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汤丽红、***、***、***、刘锦对被告***、熊春红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汤丽红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于被告汤丽红名下位于潜江市彭河小区的房地产,对被告***、熊春红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周熊路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熊春红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1元,减半收取计5065.50元,由被告***、熊春红、***、汤丽红、***、***、***、刘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