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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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诺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未来星幼儿园、新郑市龙湖镇童之梦幼儿园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诺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396.76元; 二、被告***判决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未来星幼儿园、新郑市龙湖镇童之梦幼儿园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诺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598.44元; 四、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判决第三项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郑州诺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未来星幼儿园、新郑市龙湖镇童之梦幼儿园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