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930.39元、支付截止2021年4月3日的利息7612.18元、违约金4798.56元,共计48341.13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35930.39元为基数,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燕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和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