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1350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是否公开审理是

立案日期2020年7月**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原告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爱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94543.**元**代偿款利息29649.29元(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日起,以代偿款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694元;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代偿款50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795.93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代偿款485506.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28159.36元);合计524193.04元;并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代偿款49454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二被告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一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合肥市长丰县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长丰字第】,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二被告与出借人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新安小贷借字第2018102410202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借款45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用款需要,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3%;同时约定,若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出借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二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依据与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新安担保字第2018102410202号《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书》的约定,与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新安小贷保字第2018102410202号《保证合同》,为二被告的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新安担抵押字第2018102410202号《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长丰字第为其与被告二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妥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上述合同签署后,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告一发放了借款本金45万元。然在借款期限内,二被告即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出借人催保,原告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0日及2020年3月17日向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代偿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总计494543.75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答辩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放款凭据、《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书》、《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代偿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在借款合同履行中,因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合计494543.75元。原告代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并要求按照《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书》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约定过高,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将利息标准调整至年利率12%。原告亦享有《反担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判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4543.75元及代偿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长丰字第】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1元,由原告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元,由被告***、***4359元负担,保全费3141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审判员陈思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宁小姣

注: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