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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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冀0102执2846号 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孙国强、于伟: 你/你单位与河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109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联系电话:0311-850××××6本院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编:05000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