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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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的账号:04×××59存款108568.6元,实际冻结202.0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霸州金康道支行的账号:57×××61存款108568.6元,实际冻结384.8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的账号:04×××26存款108568.6元,实际冻结437.8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085e9858e0ccd41e828aa0791@wx.tenpay.com存款500元,实际冻结5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