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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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远县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远县恒峰物流有限公司购车款等173500元及利息(扣除5000元后,以14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