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县柏树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云阳县柏树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欠材料款824492元;并给付以824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时止。 以上款项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2元,由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云阳县柏树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云阳县柏树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并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