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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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退还货款及保证金合计98920元; 三、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8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前述保证金及货款退还完毕之日止,关于利率标准,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前述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四、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向***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