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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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所欠的物业费5151.328元及违约金(上述期间内每月所欠物业费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以所欠当月物业费为本金,从次月16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物业服务费本金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5元(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