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和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1741.79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6701120190004916号《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8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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