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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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广恒隆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羊头岭南窑沟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执90号 李宏明、杨俊民、郭文昌、赵红军、王广斌、苏彭林: 被告人李宏明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晋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2)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没收被执行人李宏明、杨俊民个人财产10万元; 2、责令被执行人郭文昌履行罚金人民币4.5万元; 3、责令被执行人赵红军履行罚金人民币3万元; 4、责令被执行人王广斌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 5、责令被执行人苏彭林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 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高新区支行 帐户名称:9558850505000868031 银行行号:102164002296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张忠利联系电话:0355-219031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