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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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执90号

李宏明、杨俊民、郭文昌、赵红军、王广斌、苏彭林:

被告人李宏明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晋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2)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没收被执行人李宏明、杨俊民个人财产10万元;

2、责令被执行人郭文昌履行罚金人民币4.5万元;

3、责令被执行人赵红军履行罚金人民币3万元;

4、责令被执行人王广斌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

5、责令被执行人苏彭林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

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高新区支行

帐户名称:9558850505000868031

银行行号:102164002296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张忠利联系电话:0355-2190315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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