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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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1月20日尚欠利息1328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52%×(1+3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康华华、***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被告***、康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